佛职院 [2007]102号
关于印发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教研室:
为深入开展基础性研究等科研工作,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步伐,经研究,特制订我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 〇〇 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科研工作深入开展,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基础性研究,提高学术水平,特设立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简称校级科研项目。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面向全院,研究期限一般为 1—3年。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择优资助以下各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
(一)有较重要科学意义和较重大应用前景,对地方科研、经济、社会发展有较重大作用的研究项目,其科研成果有较大可能技术转让和转化为生产力。
(二)属于前沿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并可望获得重大突破的项目。
(三)对我院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起促进作用的项目。
(四)经 1—3年的预研究,可获得一定的研究基础,能提高申请高层次项目竞争力和命中率的项目。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将优先考虑、重点倾斜院内中青年教师。
第二章 校级科研项目申请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请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二)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端正,工作勤奋,本职工作完成较好。
第六条 申请主持校级科研项目,原则上只能一项。申请书中应如实注明申请者及合作者已承担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立项
申请者需填写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申请书》 ,由所在单位审查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送交学院学术委员会或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下达。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
(一)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由学院教务处负责。
(二)对于跨单位、跨学科的联合资助项目,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组织与协调。
(三)项目负责人每年按项目年度要认真填写 《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报告表》 ,按项目年度交学院教务处。无故不按期上交报告表者,停止下一年经费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完成项目立项的目标。
(五)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时,项目负责人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延期报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不及时提交延期报告或无故拖延项目完成者,在 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九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2个月以内做好结题工作,填报结题报告表,申请结题验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四章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校级科研经费,是指从学院教育事业经费中划出的科研经费。
(一)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提取劳务费和特支费。
(二)校级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于受资助者后续研究之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独立设帐管理。
(一)凡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下达后教务处统一立项编号。每一项目专用一经费本,由教务处和学院财务处盖章后发给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一律记入经费使用本上,作为项目开支的记录。教务处和学院财务处必须按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本使用说明》 的要求,共同做好学校级科研经费本的使用工作。
(二)各科研项目计划内的开支额度,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学院财务处执行。
(三)购置项目需用的仪器设备,须经充分论证和调查,并提交书面报告,交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订购设备时,应持经费本到教务处办理订货和预扣设备费手续,不得超支。设备购置后应到教务处和总务处办理仪器设备登记入帐手续。
(四)科研项目需要购置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商品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按规定办理。
(五)科研项目经费一般不能用作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参加其它外事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主管院长批准的条件下,校级科研项目需要组织召开的科研成果的鉴定会、学术交流会、开题报告会及中期成果鉴定会等校级科研项目评审(含预审)费标准,评审专家每人不超过 500元,会务组人员劳务费不超过100元,以上费用凭手续齐全的凭条报帐,费用在校级科研项目业务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成果(专利)转让收入,学院按 10%的比例从到院总经费中一次性提成学院科研基金,其余经费由项目组和项目组所在单位分配,项目组分配金额不得少于到院总经费的70%。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保证制度,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科研项目的情况下,按学院财务制度和科研政策负责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批准使用的经费,须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教务处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都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所有的报销凭据都要符合财务规定。
(一)为保证校级科研项目准时完成,学院教务处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二)不按时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报告和各类报表或不能按科研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已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或无故中止项目者,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外,学院将冻结经费的使用且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前2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一)科研业务费:用于科研项目的计算、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国内学术会议费;资料、报告、论文出版印刷费;经学院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等。
(二)实验材料费:用于科研项目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用于科研项目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四)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将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一)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将停拨、缓拨其项目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如在限期内仍不改正,学院将与项目的主管单位协调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销中止该项目,同时取消其承接新项目的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1、未按项目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
3、未按时、按要求报送各种报表;
4、研究经费使用不当;
5、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二)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将停拨其项目经费,取消其承接新项目的资格,在岗位聘任时低聘或不聘,要求其返还全部项目经费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1、无故中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按期完成项目;
2、侵犯学院经济、技术利益,造成学院经济和声誉损失;
3、在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